致命自行車事故達成 $1,000,000.00 和解
事故經過
67 歲的死者彭女士(Li Zhu Peng)當時正在奧克蘭 (Oakland) 第 2 大道與東 12 街(E. 12th Street)交叉路口騎自行車。她在路口等待綠燈後,沿第 2 大道向南前進時遭一輛廂型車撞擊。該廂型車駕駛者當時沿第 2 大道向北行駛,在未禮讓自行車騎士的情況下左轉進入東 12 街。撞擊力道將彭女士從自行車上拋出,導致她的頭部撞擊地面。
傷勢與損害
彭女士被緊急送往醫院,診斷為枕骨凹陷性骨折及創傷性腦損傷。不幸的是,醫院的搶救未能成功,彭女士最終因傷重去世。
彭女士唯一在世的家人是居住於中國的女兒。儘管相隔遙遠,母女仍維持親密且充滿關愛的關係。由於彭女士已接近退休,雙方之間並沒有太多的經濟支持。
索賠與和解
灣區人體受傷律師 Andrew H. Meisel(Meisel Law Group)米素律師, 代表其女兒提出訴訟,對廂型車司機及其雇主提出過失致死索賠。案件主張該司機在事故發生時正於受僱範圍內從事送貨工作,因此雇主需對司機的過失承擔替代責任(vicarious liability)。
本案曾出現保險理賠範圍爭議。原來該廂型車是員工因公司車輛停用而租用,公司保險方主張租賃車不在公司保單保障範圍內。
在完成調查並交換相關文件後,米素律師 提出一百萬美元的保單上限和解要求,對象為雇主及租車公司。儘管保險範圍仍有疑問,對方仍接受此和解要求,案件最終以一百萬美元達成和解。
和解金額
$1,000,000